新疆政法学院2021年聘用退休教师工作方案-金沙软件免费下载
文章来源:新疆政法学院 发布时间:2021-04-26 浏览次数:3970
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缓解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充分利用退休教师优势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聘用教师类型
退休教师聘任坚持“公开选拔,择优聘用,形式多样,突出实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分为长期任职教师、短期授课教师和远程授课教师三类。
二、聘用条件
(一)已按国家规定正式办理完退休手续。
(二)应为疆内外大学或研究院所教师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热爱教育事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能力,能胜任相关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工作;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含)职称。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含)周岁。
(五)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与科研工作。
(六)学院确实需要,且个人自愿受聘并承担教学、科研工作任务。
三、长期任职教师的待遇及职责
长期任职教师是指在学校全职工作一年及以上的教师;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一年一签。每学年承担不少于216课表学时。
(一)相关待遇
1.实行年薪制,长期返聘教师税前补贴标准:正高级职称教师20万元/年,副高级职称教师16万元/年,按月发放。其中国家级名师上浮50%,省级名师上浮20%。
2.学院与拟聘教师商定具体的课表学时教学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任务书和聘用协议中明确。对最高课表学时教学工作任务的超出部分,以课表学时为依据发放超课时费,税前标准为200元/课表学时。年末或聘期末,由学院填写课时费发放审批表,经确认、审核后,在工资中发放。
3.免费提供100平米左右配套齐全可拎包入住住房一套或教师公寓一间,供教师本人使用至聘期结束或协议终止,水电等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4.每学年可报销本人2次图木舒克与原住地之间往返交通费(飞机为经济舱、火车为二等座或硬卧);经中转的,交通费日期应为连续。
5.对符合年龄条件的教师提供意外保险,聘用期间因病因伤发生医疗费用的,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
6.按学校相关规定正常享受探亲和寒暑假。未休假的,每学年可报销一名家属1次图木舒克与原住地之间往返交通费(飞机为经济舱、火车为二等座或硬卧);经中转的,交通费日期应为连续。
(二)岗位职责
聘期内除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外,还应承担一定的教学指导服务工作,包括:
1.至少指导1名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
2.至少参与指导1项课题研究;
3.参与听课、评课和公开课教学,每年不少于20学时;
4.组织开展若干学术讲座、教研等活动;
5.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不少于2人(仅限有毕业生的专业);
6.指导和参与学校的师资队伍、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
四、短期授课教师的待遇及职责
短期授课教师是指在一个学期内,以完成一门或多门课程的教学任务为目的,来学校工作的非常驻教师;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一次一签。
(一)相关待遇
1.实行课时付酬,税前薪酬标准为:正高级职称教师400元/课表学时,副高级职称教师300元/课表学时。
2.免费提供教师公寓一间,供教师本人使用至聘期结束或协议终止,水电等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报销本人1次图木舒克与原住地之间往返交通费(飞机为经济舱、火车为二等座或硬卧);经中转的,交通费日期应为连续。
(二)岗位职责
聘期内应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至少完整完成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
2.参与听课、评课或公开课教学工作;
3.组织开展若干学术讲座、教研等活动。
五、远程授课教师的待遇及职责
远程授课教师是指在一个学期内,以完成一门或多门课程的教学任务为目的,通过远程教育、同步课堂、远程传帮带方式进行授课的教师;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一次一签。
(一)薪酬按实际上课的课表学时计算,税前标准为:200元/课表学时。年末或聘期末,由学院填写课时费发放审批表,经确认、审核后发放。
(二)聘期内应完整完成至少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
六、聘任程序及日常管理
(一)返聘退休教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聘任:学校制定教学工作需求详细计划并发布招聘信息,根据应聘人员信息,组织评议、遴选,提出聘用意见。
(二)返聘教师的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纳入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日常管理,日常管理的规定参照编制内教师日常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聘期考核和管理
(一)聘期考核采用学校考核和学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学院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聘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现实表现,重点考核履行聘用协议和工作任务协议情况。
(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考核合格及以上人员方可续聘。返聘教师无正当理由提出终止协议时,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告知学校,并完成正在承担的讲课任务,返程费用由教师本人承担。返聘教师聘期结束或协议终止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本方案由新疆政法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